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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录音让被辞职工维权获胜

殷小姐凭着一盘录音带,证明公司已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从而在一起劳动争议的诉讼中胜出。昨天,殷小姐不但判获少得的部分工资,还被法院判获了替代通知期工资3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166.67元。

殷小姐称,她在供职的某五金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今年4月10日,公司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况下,将自己辞退,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替代通知期工资3000元和部分少拿的工资等。五金制品公司辩称,未辞退殷小姐,只是为其调换岗位,殷小姐拒绝接受并强行离去,故不同意殷小姐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期工资等诉讼请求。

殷小姐为了证明是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供了几段录音资料。记者从其中择要摘录:

公司方:……你自己写份申请离职单好了。

殷小姐:我有点不明白,明明是公司辞退我,为什么要我自己去写申请?……肯定要有理由辞退我。

公司方:给你依据和辞退单也是没有意义的……

殷小姐:辞退我的话,给我一份书面通知,并支付我替代通知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你未做满一年。

殷小姐:我工作已满6个月了,6个月以上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公司方:你把办理综合保险的事情交给……,等她来了与她交接。

殷小姐:你是说交接后马上结工资走人吗?

公司方:对,今天就把工资领掉。

法院认为,殷小姐陈述公司方无任何理由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提供了相关的录音资料加以佐证。公司则陈述因殷小姐不胜任原岗位工作,故调动其工作岗位,但殷小姐未予服从,并自动离职。但公司并未对其所述的原告不胜任工作一节,提供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系殷小姐不服从调动而自行离开。而殷小姐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殷小姐据此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与替代通知期工资,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