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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调岗"霸王条款法律上无效

我们单位的劳动纠纷,往往由一句“工作需要”引起。一句“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以变成清洁工,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变成看门人。企业任意调动工作岗位,导致员工工作内容大变、收入骤减。

一位困惑的职员

为了回答众多读者的疑问,不少专家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召开的,以“员工必须服从企业工作调动吗?”为议题的研讨会上表示,企业任意调动员工岗位并非天经地义,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同时公布了四种典型的“调岗”霸王条款。

研讨会分成了两派,赞成派认为,企业和员工是一种人身隶属管理,处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现代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员工可上可下、可进可出,有权依照自己的要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标准。调整岗位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管理手段。

反对派则认为,调动工作岗位,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对此我国法律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双方必须协调一致。劳动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肖胜方表示,调动工作岗位必须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协调一致,和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两方面是不矛盾的。为应对市场形势,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但是并不是无限制的,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调动必须受到劳动合同的制约。

肖胜方表示,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在招用人时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招聘办公室主任有办公室主任的要求,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就有技术人员的要求,两者是不同的;在选择用人时,可以选择张三,也可以选择李四;定薪酬的时候,可以给10000元,也可以给1000元;雇用期限也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规定。但是一旦确定,企业和应聘者在各方面达成协议之后,双方都必须努力遵守,任何变更,都会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而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即便是“竞争上岗”,也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不能说一个管理岗位的中层干部,在落聘之后,便随意打发了事。因为设置岗位是否合理,也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不能全怪劳动者。一旦发生这种纠纷,企业往往会败诉。

四种“调岗”霸王条款 法律上无效

霸王条款一:“公司有权根据员工能力、表现及工作需要,将员工调整到任何岗位。”

霸王条款二:“每个员工对组织分配的和调整的工作必须服从,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

霸王条款三:“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四:“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

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内部调整员工岗位,首先必须立足于协调,尽可能通过协调来解决,企业不能硬来,上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